性侵害犯罪防治法
一、立法目的(第1條):為「防治性侵害犯罪」及「保護被害人權益」,特制定本法。
二、主管機關(第3條):中央為「內政部」
三、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之設置(第4條)
1.「內政部」設立「性侵害防治委員會」
2.任一性別代表1/3、專家1/2
四、性侵害防治中心(第6條)
1.各「地方政府」設立「性侵害防治中心」
2.辦理事項:
(1)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。
(2)提供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
(3)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、驗傷及取得證據。
(4)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、輔導、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。
(5)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。
(6)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。
(7)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、訓練及宣導。
(8)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。
五、中小學性健害防治教育(第7條):
每學年至少「四小時」以上之性侵防治教育課程。
六、通報責任:24小時內(第8條)
七、 加害人檔案資料的建立(第9條)
八、重要保護措施:
1、不得拒絕診療和開立證明,違反者罰1萬~5萬,診療時「護理人員」陪同。
2、被害人之傷與取證,需經「被害人」同意,
性侵害犯案件屬告訴乃論,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。
3、保密及禁止揭露被害人資料
4、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相關資訊
5、由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,專責人員每年至少6小時性侵害防治專業謝練課程。
6、偵察或審判之陪同:
(1)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或「三」親等內旁系血親、家長、家屬、
醫生、心理師、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,得陪同,得陳述意見。
(2)被害人為「兒童」或「少年」時,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。
7、訊問與詰問方式,得依申請方式進行:
(1)法庭外
(2)聲音、影像傳送
(3)將被害人與「被告」或「法官」隔離
8、審判不公開,除「被害人同意」、「法定代理人同意」
9、被害人申請之補助:
(1)非屬全民健康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
(2)心理復健費用
(3)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
(4)其他費用
*性侵害防治法特色:
1、設置性侵害防治專責單位
2、重視扎根性的性侵害防治教育
3、規定性健害犯罪的通報責任
4、明定加害人檔案資料的建立
5、規處各種被害人的保護措施
6、重視社會工作專業在性侵害事件處理中的角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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