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2月3日 星期二

社政-家暴法第8條-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

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:

1、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。

2、提供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、協助診療、驗傷、採證及緊急安置。

3、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、經濟扶助、法律服務、就學服務、住宅輔導,

      並以階段性、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。

4、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、中、長期庇護安置。

5、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。

6、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。

7、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。

8、推廣各種教育、訓練及宣導。

9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。

Ps :家暴防治委員會由「地方政府設置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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